什么是借贷证(典当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4:20:10    

典当是一种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借贷行为,过去典当机构称之为“当铺”,现称之为“典当行”。那典当借贷和民间借贷到底有何区别呢?


1、主体不同

典当行是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无需取得金融放贷资质的个体。二者在放贷主体地位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典当行属于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经营典当行还要求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的成立要经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并且其经营行为也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并且借贷的行为并不需要取得相关部门颁发营业许可。因此典当行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放贷主体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金融机构,后者是普通的个体。

2、出借方式不同

典当借款必须以财物质押、抵押作为前提;民间借贷则无此要求。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因此典当借款必须是以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作为前提,违反此前提的借贷行为就不能称之为典当。

而民间借贷的成立,并不要求以财物的质押和抵押为前提,只要双方有借贷的意向,并且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已形成。因此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不同。

3、借款期限不同

典当期限有限制,最长为6个月,而民间借贷期限一般无期限限制。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期限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典当行为作为短期的融资行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典当到期之后双方经协商后可以续当,不续当的情况下,则进入绝当程序。

而民间借贷在借贷期限方面并没有强制性的时间限制,借款期限由借贷双方进行协商即可,甚至在出具借条时,也可以不用明确借款期限。

4、收取的费用类型不同


典当过程中典当行可以收取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民间借贷过程中只能收取利息。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37、38条的规定,典当过程中,典当行可收取利息及典当中和费用,利息按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执行,典当综合费用又分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其中动产质押的月综合费率上限为4.2%;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上限为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上限为2.4%.

5、违约利率上限不同


典当借贷在到期后,如借款人在典当到期后,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进入绝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典当行在绝当后,能够得到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年化24%。

而民间借贷在借款到期后,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能够支持的利率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比如说当下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化3.65%,那么当下民间借贷利率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上限为年化14.6%。

6、预收费用的限制不同


现行法律法规不限制典当行预收典当综合费用;而民间借贷不得预扣利息。

《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同时又在第38条规定了典当综合费用,当金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借款人在收到当金后,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典当行预先支付典当综合费用,是借款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罚,且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典当行预收典当综合费用,司法实践中也支持这一行业惯例。因此在典当借款中,借款人预先支付了典当综合费用,并不需要在典当本金中进行扣除。

而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民法典》第67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