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对保证的影响)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1 04:18:45
一、如何认定贷款展期
(一) 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由以上规定可知,贷款展期是在贷款到期前,由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二) 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的区别
贷款展期仅对原贷款合同期限变更、延长,不视为新的债权产生。但借新还旧一般是指在旧贷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其贷出款项用于偿还旧贷,会导致旧债消灭,新债产生。虽然两者均使借款人还款期限延长,但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对担保的影响。
审判实践中对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的区分一般有如下三种方法/观点:
1、贷款人是否向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据。如果单就展期协议本身无法判断是贷款展期还是借新还旧(因实践中金融机构的展期协议并非均为单独展期协议,也有和原贷款协议形式一样的格式文本),则根据贷款人是否重新出具借据来判断,如重新出具借据则为借新还旧,新债发生,反之则为贷款展期。
2、贷款展期是否满足《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如贷款到期后才申请展期,或贷款展期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贷款展期期限超出法律规定期限,则法院据此认定不构成贷款展期。【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再终字第008号案件】
3、少数派观点: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变更,应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该种观点实际认为展期协议与借新还旧无需区分,无论其是展期协议还是借新还旧,均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旧债消灭,新债产生。但实践中这种观点仅占少数,有部分法院如此认定。【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案件】
笔者认为,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的区分或者说贷款展期是否意味着旧债消灭、新债产生,对于担保责任的承担影响重大。根据法律对合同变更的立法原意,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因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因此如果发生实质性变更则视为要约失效发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与承诺构成新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合同实质性变更:其一是合同标的的改变,如交付大米变更为交付木材,承租A房屋变更为承租B房屋;其二是履行数量的巨大变化,如交付钢材50吨变更为交付钢材500吨;其三是价款的重大变化,如交付大米5元/斤变更为50元/斤;其四是合同性质变更,如将买卖变更为赠与等。除此之外,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如标的数量增减,改变交货地点、时间、价款或结算方式,利息、违约金、担保等从给付的变更,履行期、履行地或履行方式的变更等,这些均属于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期限的变更不宜认定为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继而认定为旧债消灭,新债产生。在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形下,原协议与新协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借新还旧对保证的影响
保证是担保的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针对借新还旧对担保的影响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页可以直接适用对保证的影响。《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未同意借新还旧的影响】:根据前述规定,如贷款借新还旧,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在原保证人并未同意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则新贷并不约束原保证人。
三、展期对保证的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人未同意展期的影响】:根据前述规定,如贷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原保证人未同意展期情形下,减轻债务的,约束原保证人;加重债务的,加重部分不约束原保证人;且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相比于借新还旧而言,贷款展期对于保证人的约束更为严格。
民法典生效后审判实践的具体适用:
1、展期后贷款利率调高,担保人对展期后利率增加部分对利息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大余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3民初1961号|某银行、江西某1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抵押担保的问题,虽然被告黄某未在《借款展期协议书》上签字,但原告在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廖某、黄某主张抵押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被告廖某、黄某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原告与被告某1公司、廖某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调高了展期后的借款年利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黄某对展期后利率增加部分的利息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生效前案例也持相同观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0473号】
2、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展期,保证人仅在借款展期前约定的保证期间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案例】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借款典型案例之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与彭某、尹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银行开州支行按照其与彭某签订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向彭某发放了50万元贷款,彭某在贷款到期后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蒋某、罗某在贷款到期后,与彭某共同在《贷款展期合同》上签字,承诺对原贷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二人应对彭某的该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尹某虽系《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但该笔贷款到期后,其并未在新的《贷款展期合同》上签字。因借款展期会相应延长保证期间,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负担加重,作为债权人的重庆银行开州支行应将该情况告知尹某并征得尹某同意。现无证据表明尹某同意贷款展期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尹某仅在借款展期前约定的保证期间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除认可事先同意展期条款外,默认保证人未同意贷款展期的按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营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2民初173号|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营山农商银行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徐建民、张小英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徐建民、张小英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利息。在被告徐建民、张小英履行不能时,原告营山农商银行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以要求被告南充尚士公司、徐兰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徐建民、张小英就偿还合同编号为5106022018002606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5106052020004004号),展期9个月,未取得保证人即被告南山尚士公司、徐兰兰的同意,根据原告与被告南山尚士公司、徐兰兰签订的保证合同,南充尚士公司对该笔贷款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徐兰兰应按照变更前的主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徐建民、张小英就偿还合同编号为5106022019003516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5106052020004005号),展期8个月,也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根据原告与被告南充尚士公司、徐兰兰签订的保证合同,二被告仅按照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结:关于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审判实践,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分为两个层次考虑:首先,判断原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如果已经经过,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在原保证期间未经过的情形下,判断贷款展期是加重还是减轻债务,如果减轻债务,则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则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隐含逻辑为继续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扣除加重部分,而不是直接按变更前的主合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可能存在扣除加重部分后的债务相较于原债务减轻。例如:原债权利率为4.5%/年,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15日-2023年1月14日,变更后债权利率为4.8%/年,贷款期限展期至2024年1月14日,扣除加重利率部分,担保人对展期后债权利率4.5%/年,贷款期限2024年1月14日到期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相较于原债权,其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减少)。但审判实践中也有不考虑贷款展期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只要保证人未同意展期则按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四、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
金融机构面对贷款展期需做好如下应对:
第一,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并在贷款展期合同中对展期的性质做出约定。例如约定:“本展期合同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长,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贷款展期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或者直接让担保人在展期协议中签字或盖章,并完善担保人对同意事项出具有效的决议文件或进行披露。
第三、在保证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并加粗该条款:债权人(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增加主债务金额等,保证人(乙方)在此无条件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乙方不因此变更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若《主债权合同》展期或增加被担保债务金额的,乙方仍在变更后的《主债权合同》所约定的新的期限及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虽然这种事先同意约定会有一定争议,但实践中也存在较多支持案例【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642号案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1民初1286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4889号】
第四,保证期间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且在原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保证权利。
总结: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贷款展期,应签订内容明确的展期协议,避免该协议被认定为借新还旧,且应取得保证人对展期的同意,如未能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则需尽快在原债权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